陈闻高
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4, 13(9): 5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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逼供是证据形成的巨大威胁,使嫌疑人不得不招供。现代法治重视口供的自愿性。侦讯需区分刑讯和逼供。逼供是不可避免的法律行为,不能用理想标准衡量,而需用“非任意性自白排除”等规则去限制。这些规则是调和法律矛盾的产物,有助于口供自愿性的认定。侦讯附带的心理“痛苦”,不等于刑讯。逼供的合法性,关键在把握自愿之度。侦讯心理逼供之技术,需研究犯罪心理痕迹的激活、催眠暗示等。其心理唤起,会形成逼供情境。逼供行为的合理性,需辨别“精神逼供”中的“精神刑讯”。排除“精神刑讯”,除了法律规则,还需智谋运作。侦讯智谋,需借势而为,以势逼之,以险胜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