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 23(6): 73-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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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网络数据具有共享性和非独占性、非排他性,其生成离不开多主体的协
作,其影响具有明显的外部性和溢出效应,这些特征都表明个人网络数据具有公共性。
个人网络数据的公共性既负载着特定的道德原则和理想,也要求确立一定的规范秩序,
需要从实质公共性和形式公共性两个维度来界定。“公共/私人”的关系和界线问题,尤
其是个体隐私保护与公共利益的平衡问题,是公共性问题的关键考量要素。遵循“公-
私”区分的阐释路径,无论是公共性的内涵界定,还是公共性的限度及其规范问题,都可
以套用权利、结构和能力三种视角来进行理解。在治理实践中,知情同意机制的个体自
决逻辑以及平台自治的市场逻辑都是将个人网络数据作为一种权利客体来对待,采用的
是私法路径,很难保障公共性的有效实现。因此,未来的数据治理和立法应该着眼于建
立一套公法和私法融合、公私衔接的协同治理体系,引入国家逻辑进行适度的控制和干
预,并且推动公共性的相关伦理和规范,考量结构化地嵌入数据代码设计等“上游环节”。
但无论数据的公共价值多么显著,数据背后的个体保护都不能被遗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