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元
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 16(3): 56-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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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主体道德观念异化加剧其道德理性丧失,致其网络行为演变为外在的异己化力量。网络制度法规亟需顶层规制设计,开展立、改、废、释等工作,加强和规范网络传播秩序、传播内容及传播行为等方面的立法,整治网络虚假新闻,打击网络谣言,清理网络色情低俗信息等。政府权威部门在借鉴国外网络道德行为规范、准则,结合我国传统文化中有益的思想资源和道德因素,健全符合我国国情的网络道德规范之同时,也应推进网络道德规范的制度化建设,将其上升为具有强制性和执行力的网络法律法规,强化网络场域的道德教育。综合运用先进的网络技术手段,提升现有网络安全水平和网络防护能力,引领网络主体访问范围,加强网络服务器管理,强化网络信息检疫、筛选和过滤力度,加强网络防护技术的研究开发,依法推广网络防护技术的应用普及,最大限度地隔离和消除有害信息,完善网络平台的管理机制,营造和谐的网络化生存环境。